2021年12月1日起《上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试行)》要施行了,办法要求列入上海市高风险食品企业目录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同时,也鼓励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目录中涉及的高风险食品企业共有如下15类:
序号 |
企业类型 |
食品类别 |
类别明细 |
1 |
食品生产企业 |
食用植物油 |
食用植物油(不含分装 ) |
2 |
肉制品 |
热加工熟肉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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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肉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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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乳制品 |
液体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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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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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乳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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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预包装冷藏膳食 |
预包装冷藏膳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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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冷冻饮品 |
冷冻饮品(不含食用冰,甜味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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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食水产品 |
生食水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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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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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婴幼儿配方乳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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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特殊膳食食品 |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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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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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膳食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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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保健食品 |
各类保健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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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 |
桶盒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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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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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食品经营企业 |
现制现售即食食品 |
冷加工糕点 |
14 |
大型以上饭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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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规模以上连锁餐饮企业 |
可以看到,像肉蛋奶这样的生产经营企业、给学校配送餐饮的机构、上海的小南国、海底捞之类的连锁店恐怕都要投保食责险了,虽然办法中没有明确的处罚,但对于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要求是“应当”“主动”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如果不投保问题将会影响安全信用评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将食品安全高风险企业的投保情况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作为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分类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
其实该《办法》早在2019年6月就已经有了,今年的新办法是升级版,新办法对于赔偿责任以及产品要求都做了相应的调整:
2019版办法保障的是由于食品问题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在2021版中将“第三者人身伤亡”改为“人身伤亡”生产经营者自身也被纳入了保障范围。
2019版办法中要求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但2021版中明确了如果投保其他保险产品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保险责任、赔偿限额食品安全事故预防等都视为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在营业场所或网页醒目位置公示投保责任险的情况,鼓励在经营场所张贴或在包装容器、配送箱上粘贴保险标志。
《食品安全法》中第四十三条也提到“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未来,这款“舌尖上的保险”将在全国深入推广。